首页朋友圈 市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2021年第7次集中学习 

 市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2021年第7次集中学习 

时间2025-04-05 20:15:52发布台东县分类朋友圈点评0热度15

论题学解释所要做的是开启新的理解的可能性,却又不破坏以往的确断。

德国法学家鲁普尔德·冯·贝本堡(Lupoid von Bebenburg,约1297—1363)于1324年著《论王法及帝国法》(De iure regni ac imperii,或者 Tractatus de iuribus regni et imperii Romani)。[134]4)大全类著作(Sammelwerke)、参考类文献(Repertorien/Hilfsliteratur,比如词典)和导论类文献(Einführungslitemtur)。

 市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2021年第7次集中学习 

上文提及,巴尔杜斯流传后世的有大约2500件鉴定意见书,因而在历史上作为鉴定人(consiliator,评议人)而享有盛名。该学派的人物已然消失在历史的云烟之中,但记述和呈现他们的兴衰得失仍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学术作业,至少能够对于探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之类的宏大问题提供些许可资借鉴的历史素材。这样,到处出现的(地方)特别法(ius proprium/Partikularrecht)[47]问题愈来愈突出和复杂,这些特别法问题与罗马法、教会法体系并不一致。See Olivia F Robinson, T David Fergus,William M Gordon, European legal history:Sources and institutions,2nd ed,Butterworths,1994,p.44。梅特兰等,见前注[50],页128。

[66]拉维尼的雅各与贝勒珀克的皮埃尔等人的新法学很快受到意大利法学家的重视,后者意识到通过亚里士多德《后分析篇》中的新认识论体系来鉴别法律科学的原理是非常有用的。第六,寻找可能对立的论点(oppositiones)。[85]参见前注[23],Mauro Cappelletti, John Henry Merryman, Joseph M. Perillo书,第37页。

[123]Wilhelm Kuhlman(ed.),Rudolf Agricola 1444~1485:Protagonist des nordeuropaischen Humanismus zum 550. Geburtstag, Peter Lang, Bern,1994. [124]参见前注[12], Peter Raisch书,第51页以下。[173]据此,许多试图抛弃意大利方式的法学家们呼吁改变中世纪以来的教学习惯,即,主张以《法学阶梯》、而不是《学说汇纂》作为教学的开端。他认为,凡是当时特里波尼安没有依据条目顺序和方法在《学说汇纂》的每个具体的标题下进行概括的内容,法学教授就应当在其授课中用定义、划分和归类的方式加以讲授。长期以来,汉语学界未曾整体地研究人文主义法学的学术源流、方法论和知识谱系。

[194]参见前注[12],Peter Raisch书,第49~50页。[32]《巴西尔法典》是拜占庭巴西尔皇帝一世(Basil I the Macedonian,?-886)倡议编纂的拜占庭法典,其中有关《学说汇纂》部分的希腊译文构成了《学说汇纂》的一个来源,也是16世纪的学者重构《学说汇纂》的原始文本的重要参考资料[参见前注[21],《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1),第483~484页。

 市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2021年第7次集中学习 

[118]See Donald R. Kelley,Gains Noster: Substructures of Western Social Thought,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 84, No. 3 (Jun.,1979), p.634.。由于查修斯的贡献,德国16世纪整个一代有名的法学家[如博尼法丘斯·阿默巴赫(Bonifacius Amerbach, 1495~1562)、约翰·菲夏尔德(Johann Fichard, 1512~1581)、约翰·西夏尔特(Johann Sichardt, 1499~1552)和约阿希姆·米恩辛格·冯·弗隆德克(Joachim Mynsinger von Frundeck, 1514~1588)]被引领到人文主义法学的阵营。参见前注[14],《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8),第783页。[81]参见前注[5],舒国滢文,第1020~1026页。

[188] 早在1560年之后、1600年之前这一段时间,法国也出现了由让·博丹和皮埃尔·格雷古瓦(Pierre Gregoire,拉丁文写作Petrus Gregorius Tholosanus,约1540~1597)提出并发展的一般法体系(luris universi/Universalrechtssysteme)理论。[188]前注[47],Jan Schroder书,第85页。[172]参见前注[12],Peter Raisch书,第44~45页。尽管如此,我们从上述法学家的体系化努力中仍然可以找到催生法学知识范式变化、特别是法学的科学化、公理化的内在动力和他们筚路蓝缕的理论追求。

[10] 人文主义者带给法学的是不同于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全新的研究视角以及新的分析和论证方法。[110]参见前注[66],[葡]叶士朋书,第132~134页。

 市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2021年第7次集中学习 

在这种情形下,古老的辩证法、论题学作为可资利用的法学方法与论证技术重新登上16世纪法学历史的舞台并焕发青春,乃顺理成章之事。[129]参见前注[9],[英]G. H. R.帕金森主编书,第95页。

知识在这个国家里受到极度的推崇,不久,荷兰便出现了几位世界级的著名法学家。G. C. J. J. van den Bergh,Die hollandische elegante Schule, ein Beitrag zur Geschichte von Humanismus und Rechtswissenschaft in den Niederlanden 1500~1800,Studien zur europaischen Rechtsgeschichte, 148 (2002)。[138] 拉米斯学说形成之前(即16世纪中叶之前),鲁道夫·阿格里科拉所接引的亚里士多德一西塞罗一脉的论题学就在法学界产生反响,先后出现了丰富的法律论题学文献(juristische Topik-Literatur)。[109]前注[11],Olivia F Robinson, T David Fergus and William M Gordon书,第177页。当时,另一位在国际法学科上曾经有过奠基贡献的意大利法学者、1581年起任英国牛津大学民法教授的阿尔贝里科·真蒂利(Alberico Gentili,也写作Gentilis, 1552~1608)于1582年在伦敦出版《论法学解释的六篇对话》(De Juris InterpretibusDialogi Sex)一书,坚定地支持巴尔多鲁派的方法(the bartolist method),反对法国人文主义法学家(尤其是雅克·居亚斯)研究罗马法渊源的方式。[93]其中主要包括:法国法学家和历史学家让·迪·梯莱特(Jean du Tillet,拉丁文写作Tillius,?~1570)于1550~1551年间编辑出版的《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勃艮第法典》(Lex Burgundionum)、《萨利克法典》(Lex Salica)、《利普里安法典》(Lex Ripuaria)、《萨克逊法典》(Lex Saxonum)。

他在为佛罗伦萨美第奇家族藏书室收集整理手抄本的过程中,发现了佛罗伦萨手抄本(该手抄本极其珍贵,被严密库藏,很少外借,普通读者很难得到查阅的机会,只有通过特殊的仪式才拿得出来)。[106]实际上,这是人文主义运动中出现的一种吊诡情形:如上所述,早期人文主义者最大的愿望莫过于恢复拉丁文古典运用的纯洁性,但是无论在意大利、法国、英国、还是西班牙,在所有这些国家里,古典运用的复活却导致了当地民族语言的繁荣,它们不再依赖拉丁文的输血,[107]伴之出现了一种文化上的民族主义倾向。

[163]这样,西塞罗再一次成为人文主义法学家们的偶像,他们在浩如烟海的古代典籍里发现了西塞罗已经湮灭几个世纪的作品—《论市民法简化为一门技艺》(De iure civili in artem redigendo),[164]从他的这本著作中寻找到获得法学的体系化建构的内在动力、精神鼓舞和智识资源,像西塞罗一样希望从内在的爱智(ex intima philosophia)去汲取法的规范,要求在法条之间建立一种内在体系关连,以理念的认识取代籍逻辑手段证立权威的主张,用体系代替个别性地批注词条,[165]企图实现西塞罗的梦想,借此把法律素材变成一门科学或艺术,即,依一定方法安排的事物知识。前注[126],[美]梯利书,第258页。

[88]基于这样一种内在的动力,他们把目光投向前优士丁尼的法律渊源以及前优士丁尼之法学家们的著作,编辑出版可靠的古典法律及法学著作文本,借助罗马法史的知识来阐明优士丁尼的法律。[174]比如,弗朗索瓦·杜阿伦在给吉拉特(Guillart)的一封信中,建议学生应当首先通读整个《法学阶梯》4卷,然后才应参考《学说汇纂》。

[187]同上,Gerd Kleinheyer, Jan Schroder书,第20~21页(中译见同上,[德]格尔德·克莱因海尔、扬·施罗德主编书,第22~23页)。另参见前注[5],舒国滢文,第1033~1038页。M. de Panizza Lorch(ed.),De vero falsoque bono, Bari, 1970。安格罗·波利齐亚诺的说法只是历史上有关这个手抄本来源的说法之一,从优士丁尼皇帝与教皇维吉里的生平看,不能完全排除他所说的这种可能性。

同时,他们也开始在法律上倡导本国化的人文主义,研究、整理、出版本国的地方习惯法,试图对成文的习惯法予以评注,从中引申出一般的原则,而且在新的法学方法论和逻辑技术的支持下,从事对罗马法素材的重新系统整理和近代私法体系的构建工作,为成就近现代法典编纂的伟业奠定了基础。[171]同上,Hans Erich Troje文,第744~745页。

有关约翰内斯·阿尔特胡修斯生平,参见前注[21],《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1),第50页。[116]据认为,较早出版习惯法评释著作的法学家主要有:布瓦耶的尼古拉斯于1509年出版《布尔日习惯法评释》(后来,该书经常以ConsuetudinesBituricenses书名再版),夏什内乌兹的巴泰勒米(Barthelemy de Chasseneuz,也写作Chassenee,1480~1541)于1517年出版《勃艮第习惯法评释》(Commentaria in consuetudines ducatus Burgundiae),[117]还有上文提及的夏尔·迪穆兰于1538年出版《巴黎习惯评注》等。

[128]前注[126],[美]梯利书,第276页。作者简介:舒国滢,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同上,Gerd Kleinheyer, Jan Schroder书,第104~105页(中译见同上,[德]格尔德·克莱因海尔、扬·施罗德主编书,第109~110页)。[57]阿尔恰托的法学著作颇丰,主要有《〈优士丁尼法典〉后三卷注解》(Annotationes in tres posteriors Codicis lustiniani libros , 1515,该书写作于求学阶段,系其成名作)、《民法之悖论》(Paradoxa iuris civilis, 1518)、《勘校集》(Dispunctiones, 1518)、《疏漏集》(Praetemissa, 1518)等。[101]参见Alberico Gentili, De Juris Interpretibus Dialogi Sex, apud J. Wolfium, Londini, 1582.有关阿尔贝里科·真蒂利的生平与著作,参见《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9),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396页。[158]前注[6] , Franz Wieacker书,第92页(中文译文,见前注[6],[德]弗朗茨·维亚克尔书,第74页)。

[125]参见Sara Rubinelli, Ars Topica : The Classical Technique of Constructing Arguments from Aristotle to Cicero, Springer Science+Business Media B. V.,Dordrecht, 2009,p. 127。相关的资料,参见前注[9],[英]阿伦·布洛克书,第5~6页。

[74]从此,以莱顿大学为中心逐渐形成了一个优雅法学或法律人文主义的拥护者构成的法学家群体,他们在16世纪末、17世纪上半叶开始崭露头角,在17世纪末和18世纪上半叶,其活动达到高潮。[86]当然,在人文主义法学家眼里,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和评注法学派的作品质量无论在语言上还是文风上则更显低劣。

[170]同上,Hans Erich Troje文,第742~743、 745页。[190]参见前注[34],Gerd Kleinheyer, Jan Schroder书,第73~74页(中译见前注[34],[德]格尔德·克莱因海尔、扬·施罗德主编书,第77页)。

游客 回复需填写必要信息
a href="#top" title="返回顶部" class="ewceo-gotop-com erx-gotop">↑
请先 登录 再评论!
XML地图html地图
SMS接码-实卡接码平台